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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警用槍時機,一直以來紛紛擾擾,因為個案時空背景不同,無法訂出標準作業程序。但是就同一個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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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警用槍時機,一直以來紛紛擾擾,因為個案時空背景不同,無法訂出標準作業程序。但是就同一個案而言,本案檢察官曾兩度不起訴,到高檢署發回、起訴,顯見檢察官認事用法也是各有各的標準。不可諱言,這絕對嚴重打擊警察的執法士氣!

對張姓員警而言,如果他可以預見三年後的自己,需要面對數不盡的訴訟程序,現在有可能連飯碗都丟了。再一個如果,當下他沒開槍,歹徒衝進西門町徒步區造成傷亡,這位員警還是要被追究責任。讓這位警察同仁面對開槍與不開槍都難的處境,情何以堪?而張姓員警在接受採訪時,說即使時光倒流他還是會開槍,我很難過,國家這樣對待他。但我能體會,在生死關頭,每位警察都會把保護人民當成最重要的事。

這樣的案件不是第一次,未來還有可能發生。我建議當務之急,是成立關於警察人員使用警械的審議小組,邀集實務界與學界的專家,包括資深員警、鑑定人員、律師等,甚至納入現場目擊狀況,將各領域的意見彙整,提供具體且專業的意見給司法官參考,讓使用警械的合法性更明確客觀。

警械的使用,是國家人民的保護傘,也是執法員警人身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。這道防線失守,失去的是大家的安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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